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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内蒙古自治区反馈“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8年6月6日至7月6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内蒙古自治区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针对草原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安排专项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督察组于2018年10月17日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进行反馈。反馈会由布小林主席主持,吴新雄组长通报督察意见,李纪恒书记作表态发言,翟青副组长,督察组有关人员,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督察认为,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切嘱托,大力推动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

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以来,自治区不断强化组织部署,党政主要领导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批示130余次;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清单,实施台账管理。大力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一湖两海”治理,实施“引河济湖”及“河湖联通”工程,使呼伦湖年入湖水量增加到11亿立方米,水位和水域面积分别达到543.1米和2041平方公里;实施乌梁素海网格水道工程,开展生态补水,湖区水位有所升高,水质由2015年劣Ⅴ类提升至Ⅴ类;围绕岱海生态治理工作,2016—2017年完成农业退灌还水12万亩,节水改造3万亩,建设围网围栏40公里。强化大青山生态治理修复,取得显著生态效果。通辽市霍林河地区3家电解铝企业新建9套烟气净化系统,电解烟气排放浓度大幅降低。完成重点行业除尘改造项目130个,实现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4684万千瓦;新建及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65座。

自治区高度重视构筑我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明确将7%的国土面积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并大幅增加需要纳入红线保护的面积,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划定基本草原8.84亿亩,实施禁牧4.05亿亩、草畜平衡6.15亿亩;深入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等重点工程,2016年以来累计完成造林3511万亩,2017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21.03%;积极落实去产能工作,2016年以来累计退出煤矿35处、产能1410万吨;取缔“地条钢”243万吨,化解钢铁过剩产能346万吨。

自治区高度重视此次“回头看”工作,边督边改,立行立改,推动解决一大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截至2018年8月31日,督察组交办的2574件生态环境问题已基本办结。责令整改1672家;立案处罚336家,罚款3791万元;立案侦查99件,拘留22人;约谈223人,问责583人。

督察指出,自治区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虽然取得重要进展,但在处理发展与保护关系时态度仍不够坚决,一些重要任务没有整改到位,有的地区和部门甚至存在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仍不到位。部分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仍有差距,重发展、轻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为“一湖两海”整改牵头单位,不仅统筹推进和协调各有关部门不够,在治理规划编制审核上敷衍应对;而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流于形式,得过且过。通辽市霍林河地区违反国家化解产能政策大规模集中发展电解铝产业,导致第一轮督察指出的违规产能中仍有50余万吨电解铝产能在未落实置换指标的情况下,违规建成或在建。

自治区水利厅作为地下水压采工作牵头部门,对盟市整改方案审核不严,对超采行为查处不力,对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不敢动真碰硬。督察发现,包头市昆都仑区超采区实现地下水压采量152万立方米,东河区超采区实现压采量94万立方米,分别仅占压采目标的48.4%和43.9%;赤峰、鄂尔多斯、锡林郭勒等盟市地下水压采工作均不到位;乌海市乌海热电厂、海勃湾发电厂(三期)、巴彦淖尔市特米尔热电公司等多家企业仍在违规大量取用地下水。

呼和浩特市党委、政府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抓的不紧、工作不力,遇到困难就停下。整改方案要求2017年实施的大唐托电热源入呼工程至督察时尚未启动,全市大量供热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超标排放问题,部分燃煤小锅炉未按要求淘汰到位即擅自销号。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指数继续不降反升,优良天数同比减少28天。

二是整改责任落实仍有差距。在推进督察整改时,一些地方和部门自觉性、主动性不够,推进整改大多以调度为主,对上报情况核实不够,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缺少督导考核。自治区农牧业厅作为草原主管部门,对违规征占用草原问题底数不清,自治区先后两次下文要求各盟市对违法征占用草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但由于抽查核实不够,导致瞒报漏报问题突出、数据严重失实、整改进展迟缓。

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破坏草原问题既没有严格执行草原预审制度,也未有效组织生态恢复,虽然于2014年下发文件要求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时需提交草原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但文件出台后,仍违规审批侵占草原用地246件,涉及草原面积4.51万亩。国电投资集团霍林河露天煤矿2013年以来陆续侵占破坏大面积草原,基本没有开展治理恢复工作,但当地国土资源部门6年来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罚。

自治区质监和工商等部门未对劣质煤进入煤炭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督察整改方案要求,质监、工商部门承担煤炭市场监管和禁销劣质煤工作,但质监部门仅在呼和浩特市等区域进行过煤质风险监测,工商部门从未开展相关工作。

三是敷衍整改问题比较多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在“回头看”进驻前才突击制订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指导意见和自然保护区退出工矿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严重影响自然保护区工矿企业清退和恢复治理工作进度。兴安盟、呼伦贝尔、鄂尔多斯等盟市多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不到位,兴安盟突泉清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荷率仅为15%左右;呼伦贝尔根河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仅为24%左右;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镇污水处理厂负荷率也仅为15%左右。

督察组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生态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在组织实施呼伦湖综合治理规划时随意调整,应于2017年底完成的20个治理工程项目,2个被调出;剩下18个项目中,16个大幅调整,调整变更率达到90%。巴彦淖尔市党委、政府对乌梁素海治理保护力度不够,纳入综合治理规划的96个项目,只实施37项,且仅有19项完成;要求2016年底完成的31个项目,仅8项完成。乌兰察布市党委、政府对岱海生态环境保护决心不坚定,好干的干着、不好干的拖着;项目之间统筹协调不力,直接影响了治理效果,涉及恢复岱海水质的4个项目,仅1项按时完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燃煤小锅炉淘汰认识不到位,未按整改方案要求将违规新建的小锅炉纳入淘汰范围,全区5个盟市建成区仍有127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未淘汰到位。

四是表面整改、假装整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工业园区渣场建设的责任部门,只调度、不督办,全区64个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中,有25个应建渣场尚未建成,且有23个还处于前期阶段。包头市共有9个工业园区,其中8个都有大量工业废渣产生,但整改方案只计划对5个园区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场,其他工业园区以企业自建固废处置场代替。督察发现,全市违规倾倒工业废渣问题突出,该市G6高速公路以南9个沙坑内随处可见工业废渣,数量巨大。

乌兰察布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长期不作为、不监管,以致兴和县兴旺角工业园区、丰镇市氟化学工业园区等多个园区渣场建设滞后,企业随意堆放或倾倒工业废渣。赤峰市未按自治区整改方案要求单独制订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含砷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置方案,对部分企业冶炼废渣等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赤峰山金银铅有限公司、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危废管理、贮存问题突出。

呼和浩特和林格尔县凯帝森木器加工厂虚假整改,当地政府在2016年时就对该企业实施查封,并向社会公示已关停取缔。但实际是“真掩盖、假整改”,企业一直在非法生产,直至“回头看”进驻前一周,才又被贴上“封条”。

督察组对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西沟门移民新村木器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


专项督察指出,自治区草原生态系统仍然脆弱,2016年全区草原资源资产分布调查报告显示,锡林郭勒、鄂尔多斯、呼伦贝尔等7个盟市草原面积表现为减少趋势。

矿山开采破坏草原严重。通辽市及霍林郭勒市党委、政府对严重破坏草原行为没有给予足够重视,霍林河露天煤矿南、北矿2013年至今合计违法占用草原5436亩,占用、损毁土地面积达1.4万亩,但仅投入复垦资金419万元,复垦面积仅1483亩。

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公司所属碱矿违规侵占草原11667亩,矿区管理混乱,现场一片狼藉,大量碱土无序堆放,未按要求进行覆土种草和地下水监测。该公司还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变更部分生产工艺,利用原有采矿坑建设水溶复采系统,未采取防渗措施。对于该公司问题,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失职,在仅完成部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情况下,就分别于2014年7月和2016年4月对企业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予以验收。

旅游无序开发侵占草原。督察发现,自治区共有71家占用草原的A级以上旅游景区,其中57家未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涉及草原24.7万亩。呼伦贝尔市51家A级以上景区中有18个景区占用草原,仅有3个办理草原使用手续。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政府在2016—2017年间连续在乌兰布统自然保护区内引进24个草原旅游项目,占用草原573亩。

过度放牧未得到有效遏制。自治区农牧业部门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等草原生态保护政策执行不力,过度放牧的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通辽、赤峰、鄂尔多斯和巴彦淖尔等盟市部分区域超载问题较为突出。督察还发现,2016年以来,满洲里市和扎赉诺尔区甚至未按要求发放草原生态补奖资金,导致部分草原过度放牧现象严重。

督察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切实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切实抓好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等重点湖泊综合治理;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占破坏草原行为;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遏制地下水超采。要以推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契机,不断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要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落实责任不力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精准、有效问责。

督察强调,自治区党委、政府应根据督察反馈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务院。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已按有关规定移交自治区党委、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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